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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请务必先看这30个法律要点!

买房是人生一大事

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

需要多加注意

了解合同内容

谨防合同陷阱

签订空白条款需注意



01、看是否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开发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2)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和使用土地批准文件;

(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

(4)已通过竣工验收;

(5)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已确定进度和交付日期;

(6)物业管理方案已落实。

购房人可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真假,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外销售房屋的,购买时都有隐患,存有不安全因素。

02、看合同中的土地性质

现在很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用地虽然是出让用地,但由于土地性质为综合用地或者商住两用地,导致土地使用年限不是70年,甚至有些只有40年。

在购买时一定要看清土地是否为出让取得以及土地使用年限是否为70年。目前法律只是规定住宅到期可自动续期,其他非住宅性质土地一般需缴费续期。

03、看清楚房屋用途

现在有些对外销售的房屋虽然和住宅一样,但用途为公寓。

公寓能否作为学区房,目前教育部门没有明确答复,因此为了孩子入学购房的要特别慎重。

04、物业不能忽视

在签订商品房合同时会与前期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不仅要关注物业公司的声誉,还要仔细阅读物业合同。

虽然成立业委会后可以解聘物业公司,但目前的现实是很多小区因为居住率不足或者业主不愿多操心,业委会的成立遥遥无期,导致业主和物业之间纠纷较多。

05、车库和地下室或者阁楼的约定

合同签订时,开发商承诺给业主赠送车库或者储藏室、阁楼的,这些约定一定要写入合同,口头承诺的东西往往因为缺乏证据最后不了了之。

而是否有车库,一定要看规划,也不是听开发商口头承诺。另外人防车位也需特别注意。

06、面积的约定

在开发商和购房人的约定中,往往约定房屋面积以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出具的面积为主。这一做法规避了3%的法定条件(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以大家可以在合同签订时直接约定面积,明确约定超过多少不再付费。

07、贷款问题的约定

开发商往往答应帮助购房人贷款,但合同却不约定无法贷款可以退房,而是约定因为购房人信誉等问题导致不能贷款的,购房人需一次性付清房款。

可以先行查询个人信用或者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因无法贷款可以解除合同”。

08、逾期或者赔偿的问题

开发商和购房人会在合同中,对双方办证或者缴纳购房款等问题的期限进行约定,但如果细心就会发现,双方违约后,赔偿的金额是不对等的,合同签订时可要求对等待遇。

09、交房的问题

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在哪个验收环节之后,才可认定完成交房。验收方式有单体验收、综合验收、竣工验收备案、消防验收等。

10、小区公共区域和公共部位的约定

小区内的会所、健身房等场所,如果合同未约定这些场所的产权,当开发商出售这些场所后,业主不一定能免费或者优惠使用,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这些场所的所有权归业主所有,则开发商不能出售这些场所。

11、对各类设施的约定

燃气、宽带等,往往开发商都只选择一家,导致用户无法选择,如果在合同中约定,要求开发商允许几家经营商进入小区,业主就能拥有主动权。

12、双方协商解决的内容必须多研究一定要明确违约责任,不能简单地标注协商解决。

合同附件也要留意

商品房买卖合同除主合同外,还包含四个附件,即房屋平面图、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装修设备标准和合同补充协议。

(1)房屋平面图应标明每一个房间具体的尺寸以及墙体的宽度,还应标明阳台的大小、空调机位等具体的设备位置。

如果上述内容不明确,则房屋平面图起不到准确指示的作用,对开发商来说也没有明确的约束。

(2)无论是房屋平面图,还是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和装修设备标准,都应使用准确的数字和具体的描述来表示其内容,而不应使用概念化的词语。

像“高级”“名牌”“精装修”这类词语不应在附件中出现,而应明确“高级”具体标准是什么,“名牌”是什么牌子,“精装修”达到什么装修效果。

(3)根据民事法律“意思自治”原则,商品房买受人完全可以不受格式条款的限制,与开发商进行协商,行使合同的修改和补充权,在主合同之外,签定补充协议,以明确一些模糊概念,修正主合同中的不合理条款。

13、房屋交付后,发现房屋实际情况与销售广告不符,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吗?

对于房地产广告中的有关房屋及其相关设施的说明及允诺,如果其对订立合同定价有重大影响,那么即使该说明和允诺未载入房屋买卖合同,也属于合同内容。

若购房者发现说明或允诺的内容与实际不符时,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14、哪些房地产不能转让?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15、仅有房产证,没有办理不动产登记,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吗?

不动产以登记的方式进行公示,只有进行登记才发生物权的效力,买受人才能获得不动产的所有权,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而房产证是房产部门发给权利人的一种享有权利的凭证,只起到证据的作用。

当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和房产证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时,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16、买来的住房面积缩水怎么办?

对于房屋“面积缩水”的问题,应以房地产管理部门所做的测量面积为准。

第一,误差率在3%以内的,当事人不能请求解除合同,但是对于缩水部分的购房款,开发商应当返还;

第二,误差率超过3%,买房人可以选择请求解除合同,或者不解除合同,但是要求开发商承担其他责任。

17、开发商逾期交房怎么办?

1、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开发商仍未履行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2、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开发商仍没有履行的,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可以请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3、经催告后开发商在合理期限内交付的,买受人不能要求解除合同,但是可以请求开发商按延期天数承担违约金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买受人享有的解除权必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18、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因意外事故使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

一般情况下,房屋损坏的风险,在房屋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在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此处所说的交付,是指房屋的转移占有,就是把房屋由出卖人手中,交到买受人手中,由买受人占有使用该房屋。

19、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20、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其与买受人签订的房屋预售合同是否有效?

要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商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否则该合同无效。

但是,如果在买受人向法院起诉之前,商品房预售人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可认定预售合同有效。

21、房屋买卖双方签订预售合同后,没有进行登记备案,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吗?

虽然法律要求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需进行登记备案,但是如果双方签订预售合同后没有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当事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是否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不是预售合同生效的条件。

22、房屋出现质量问题,任何时候都可以要求出卖人修复吗?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此外,《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所以,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并不是任何时候都可以要求出卖人维修,出卖人的保修期有一定的期限。

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除了依照法律规定,还可以在合同中进行详细的约定,制定房屋的保修条款。

23、房屋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又签订合同并交付使用,买受人可以请求确认第二个合同无效吗?

房屋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出卖人又与他人签订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买受人只要能够证明出卖人与第三人是恶意串通,其可请求法院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无效。

24、房屋交付使用后,房产证迟迟办不下来,开发商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实际生活中,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购房者在一定的期间拿不到房产证的,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最好约定办理房产证的期限,将时间约定明确,以防开发商恶意拖延办证时间。

25、房屋买卖时,该房屋所占范围的土地使用权是否随之转移?

房屋买卖时,该房屋所占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这就是所谓的“地随房走”。

房屋买卖双方签订购房合同后,买卖双方应到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之后房屋买卖双方凭借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和相关证件,到同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管理部门核实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土地使用权证书。至此,土地使用权随着房屋买卖发生变更。

26、房屋买卖双方已办完过户手续,双方还能解除合同吗?

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或者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可以解除合同。

27、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一方以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能否成立?

双方只要签订了合同,是否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除非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生效的时间或其他条款,否则,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所以,不能因未办理变更登记,主张合同无效。

28、房屋买卖中,买受人迟延交付购房款,出卖人可否要求解除合同?

房屋的买受人迟延交付房款的,出卖人可先予催告,要求其履行合同,支付购房款,如果买受人在催告后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出卖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此外,解除权有一定的行使期限。根据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29、租赁房屋被卖,租房人有权继续居住吗?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所以,租赁房屋被卖,租房人有权继续居住。

30、什么是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仅限于房屋租赁场合;

(2)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3)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权的,承租人可主张赔偿损失;

(4)在转租的场合,次承租人与承租人都有优先购买权,二者发生冲突的,前者优先于后者。



▲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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